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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油烟净化器有关的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14-07-07 09:41:04
与油烟净化器有关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29条*款: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48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51条:违反本法第29条*款的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第56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第4项: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

        第62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中国油烟净化设备产业正处在迅速发育逐步成熟的初级阶段。从环保治理技术角度来说,如果不计成本,目前的技术完全可以做到将油烟废气治理到室内排放空气标准的,但是“不计成本”之说本身就是违背环保原则的,同时,让有需要的餐饮企业买得起和用得起,是判断油烟净化设备技术实用性的基本判据,不具有较高效费比的油烟净化技术是没有市场生存能力的。目前整个行业面临的技术突破点是寻找造价和使用费用低廉的、可长时间持续工作、低二次污染的高效除味技术,也就是说油烟净化技术已经突破了“可自然沉降大颗粒”和“稳定气溶胶小颗粒”的净化技术难关,正在解决“高分子和分子”级别净化技术的问题,乐观的估计,三五年左右的时间或许能够见到餐饮业“无烟、无味、常温排放”的高端油烟净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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