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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成果转化收益留归学校突显激励导向
发布时间:2016-08-27 15:44:29
教育部、科技部近日共同发布《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免除高校领导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笔者认为,《意见》突显了国家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鼓励和激励用意,有利于调动科研人员的科研和转化积极性,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科技成果在社会生产中的引领作用。
邓小平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突出强调了科学技术对于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作用。但是,科学技术并不是直接的生产力,而是潜在的生产力。只有将科学技术应用于实际生产生活中,才能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改变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文明进步。
科学研究的价值在于应用,在于以其创新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推动生产力变革和文明进步。否则,如果将科研成果束之高阁,再好的科研成果也是废纸一张,毫无价值可言。那么,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如何呢?2013年,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晓强在“中国经济年会(2013-2014)”上透露,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10%左右,远低于发达国家40%的水平。
有关数据显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率不足30%,先进国家这一指标为60%至70%。全国人大代表杨雪梅在今年全国两会上说,我国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万多项、专利技术7万多项。但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25%左右,真正实现产业化的不足5%,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80%的科技成果转化率差距甚远。对全国高校的调查也表明,被转让、许可的专利占“活专利”比例为2.03%,如果算上很多被高校放弃的“死专利”,这一比例更低。
尽管具体数据说法不一,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率比西方发达国家低,并且低得较多。这也说明了中国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空间巨大,大有潜力可挖,迫切需要在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政策推动下,加快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与商业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更好地发挥科技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对人类文明的积极推动作用。
为了引导和激励高校科研人员及时将科研成果转化为教育教学、学科*发展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科技部近日联合发布《意见》,规定高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不上缴国库;要求提取奖励比例不低于收益的50%,其余用来支付报酬,以及科学技术研究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笔者相信,这一《意见》的发布必将大大激励高校科研人员转化应用科技成果的积极性,*促进高校科技成果的商业化,更好地发挥科技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作用、支撑作用、推动作用。
*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学校,高校应当出台制度办法,对收益的分配、使用作出明确规定,提取奖励的比例不应低于50%,主要用来奖励在研发、转化、应用、商业化过程中实际作出重要贡献的有功人员,不能搞人人有份的平均主义,未实际参与相关工作的高校领导不应从中取得报酬,参加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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