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本标准适用于井工煤矿,包括新建和改、扩建矿井井下压风自救系统(以下简称压风自救系统)的验收。 1.2压风自救系统的验收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编制依据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0〕146号) 3验收项目:硐室压风自救汇流排3.1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验收项目见表1 表1压风自救系统基本要求验收项目 验收项目 验收内容 验收结果 材料要求 防护袋、送气管材料应符合MT 113的规定。 面罩材料应符合GB 2626的规定。 功能要求 压风自救装置应具有减压、节流、消噪声、过滤和开关等功能。 外观要求 压风自救装置的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表面涂、镀层应均匀、牢固。 连接要求 压风自救系统零、部件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不得存在无风、漏风或自救袋破损长度超过5mm的现象。 操作要求 压风自救装置的操作应简单、快捷、可靠。 性能要求 避灾人员在使用自救器装置时,应感到舒适、无刺痛和压迫感。 技术参数要求 管路供气压力为0.3~0.7 MPa。 供气压力为 0.3MPa时,每台自救装置的排气量应在100~150 L/min范围内。 自救装置工作时的噪声应小于85 dB(A)。 管路安装规格 主管路(矿井一翼主压风管路)为φ150mm 分管路(采区主压风管路)及岩巷掘进工作面为φ100mm 煤巷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为φ5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