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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环境监测造假等行为正式入刑
发布时间:2020-12-29 16:4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0年12月26日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是对现行刑法中不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有关条文,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设机构予以修改、补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首次在刑法中明确中介机构环评及环境监测造假入刑,表明了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心。

  环境监测数据是国家和地方决策的依据,是环评的依据,也是生态环保督察、环境法律的依据,还能够为环境司法提供证据。环境监测的真实性非常重要。然而近年来,环境监测数据造假乱象时有曝光,如2016年的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给空气采样器“戴口罩”事件;2017年4月环保部点名通报的安阳某企业二氧化硫在线监测数据为负数的奇葩景象;2018年山西临汾6个站点采样系统受人为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这些现象都昭示着,在环保考核权重加大的语境中,有些地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冲动不可不警惕。对于此类犯罪明确规定在刑法条款中,依法进行惩治,有助于更好地起到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开展。

  具体内容如下:

  二十五、将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修改为:“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十、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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